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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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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簡介:

(4) 印花稅之修訂:

於2001年8月1日修改印花稅規章,廢止物業轉移稅以及繼承及贈與稅法典,取消遺產稅,而物業轉移稅及贈與稅則納入印花稅徵稅範圍。

不動產的有償或無償的移轉,以及須以無償方式登記,金額高於澳門幣$50,000的財產,須繳納印花稅

移轉不再成為課稅對象,取而代支的是所涉及的文件、文書及行為需繳納印花稅
包括

買賣合同
 

具物權效力及無物權效力的買賣預約合同

 

合同地位的讓與
 

具財產處分權的不可廢止授權書
 

長期及融資租賃
 

未有法律方面規範或免除法律形式之任何文件、文書及行為
 

公開拍賣之成交

中間移轉,即以任何方式向他人移轉有關向原出售人取得某個不動產的權力,亦需繳納印花稅
     但以下之人不視為中間移轉:

擁有移轉財產之所有權或其他用益物權之人

取得有關財產的管領權之文件、文書或行為,屬有效及產生效力,即會成為財產所有人

交換,亦視為兩項移轉,而各交換人均須繳納印花稅。

買賣預約合同的定金超過澳門幣$10,000,則需繳納印花稅,不取決於合同所產生的效力,即使文件、文書或行為屬非有效,不產生效力或不法

將不動產判給債權人、或直接交付債權人作為代物清償,需繳納印花稅

股東以不動產或不動產物權出資,以繳付公司資本,以及在公司清算時,將該等不動產或不動產物權判給股東,需繳納印花稅

使用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私產的不動產或從該不動產中取得收益為目的而由特區作出的批給之轉批或頂讓,不論是否已開始經營者,也須繳納印花稅

如資產中有不動產的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經取得該公司股或出資後,即擁有該公司資本超過80%者,該股東須繳納印花稅

經濟房屋可獲豁免印花稅

修訂後之稅率如下:

有償方式移轉之不動產

3%

無償方式移轉須登記的不動產或動產

5%

中間移轉

0.5%

具物權效力的預約合同及具財產分權的不可廢止授權書

3%

可課稅金額的規定:

有房屋記錄的不動產移轉是按申報價值或房屋記錄所載價值,以兩者中較高者來計算稅款。如果財稅廳廳長發現兩者均不符合真實價值時,將對不動產進行估價,並會進行附加結算,若納稅人對附加之結萛有異議,應自有關結算的通知作出之日起15日內向複評委員會提出申駁或可提出司法上訴

無房屋記錄的不動產有償移轉是按納稅人申報價值來計算稅款

繳納日期及文件:

自有關文件、文書或行為作出之日三十日內繳納

附加結算後計出的印花稅款,應自繳納通知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

須填寫財產移轉之M/1申報書及遞交買賣合約之正本,或經公證鑑證之文件副本,但不接受由銀行鑑證之文件副本

《摘錄自法律第8/2001號七月二日(資料至2004年5月)。詳細規定請參閱相關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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