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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罰則:
欠結算,欠繳納或欠轉交全部或局部稅款,有關罰款將是所欠稅款之兩倍至十倍,但以不少於澳門幣$100為限
而有關不動產轉移之罰款如下:
指定期屆滿後三十天內繳納,罰款為所欠稅款之 1倍
在上條所指期間屆滿後三十天內繳納,罰款為所欠稅款之 1.5倍
指定期屆滿後超過六十天尚未繳納,罰款為所欠稅款之 3倍
在法例生效前的預約買賣合同在過渡期屆滿後,若尚未申報,或納稅主體延遲結算部份或全部印花稅,除繳納所欠稅項外,尚須繳納月利率1%計算的遲延利息
罰款應由批示通知之時起十日內繳納
《摘錄自法律第8/2001號七月二日(資料至2004年5月)。詳細規定請參閱相關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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