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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物業稅)簡介:
房屋稅是以本地區房屋的收益為徵稅對象,章程內所指之市區房屋並不包括只作農業用途之房屋。房屋稅之納稅人是房屋收益的權利持有人,所謂收益權利持有人是指在房屋紀錄上登記之個人或團體、或房屋實際佔用者。
房屋稅計徵方法分兩類:第一類為有租賃關係之房屋,以其實際全年租金為計徵基礎;第二類為無租賃關係之房屋,例如業主自住或空置之房屋,則以稅務部門之估定租值為計徵基礎。
房屋收益包括租金收入及使用房屋之經濟利益。現時有租約房屋之稅率為租金收入之16%;無租約房屋之稅率為可課稅收益之10%,可課稅收益是根據政府對房屋本身價值之估定而計算。
可扣除開支方面,無論有無租賃關係之房屋,納稅人承擔之房屋維修保養及相關費用可於可課稅收益中扣除,最高可達可課稅收益之10%,但納稅人必須在每年的一月份向財政局提出開支申報。房屋稅之繳納一般在每年的六至八月進行。
《摘錄自法律第19/78/M號八月十二日(資料至2004年5月)。詳細規定請參閱相關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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