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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就源扣繳:

僱主在支付予散工或僱員收益時,應引用稅率表中計得代扣之款項

僱主應於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的首15日內將上一季所代扣之稅款交到財政局

倘僱主聘用非本地區居住的技術人員及專門技工時,應於其報酬內按稅率表進行至少5% 的代扣,並給付有關報酬之日起15天內交到財政局
 
(7) 申報表之遞交:

凡僱主須於每年1月及2月份,遞交M3/M4式表格,表內載有全年所支付予散工或僱員之薪酬、相應稅務編號及上述所指代扣之稅款總額

不具備適當編制會計之第二組納稅人(自由或專門職業)須於一月至二月份內遞交M/五式職業稅申報書

具備適當編制會計之第二組納稅人(自由或專門職業)須於一月至四月十五日內遞交M/五式職業稅申報書
 
(8) 罰則:

凡欠交M/2員工登記表者,罰款$500至$4,000元

凡僱主不遵守就源扣繳條例,及所扣款項超過法定期限而不送交財政局,最低罰款為$500元

凡欠交M/5或M3/M4申報表或申報書內容不正確或遺漏者,罰款$500至$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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