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稅簡介: |
(4) 不課稅收益: |
|
以退休金或撫卹金、退伍金、殘廢金、因公殉職撫卹
金、為社會捨身撫卹金及因工作意外名義而收取的給付 |
|
按有關法例規定,由私人退休計劃及基金受益人收取的 金錢給付 |
|
法定的強制性社會福利或保障制度所作扣除的返還及退還 |
|
有文件證明供納稅人或其家團作醫療、藥物或住院開支 的津貼 |
|
家庭津貼、結婚津貼及出生津貼 |
|
房屋津貼、租屋津貼、危險津貼、死亡津貼、喪葬津貼 和遺體運送津貼;以及為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處工作人員合法訂定的月津貼、家具津貼和安頓補助 |
|
與危險津貼有相同特性的法定附帶報酬和合約規定的同 類報酬,作為對從事特別艱苦和危險職業的工作人員的補償,後者每年金額上限為澳門幣30,000.00元 |
|
上限為收益百分之十二的錯算補助 |
|
經法律訂定員工職務的非金錢收益,或有合理理由因有 關員工所擔任職務的特殊性質而給予此等收益 |
|
交際費,但僅以實報實銷方式作出給付者為限 |
|
按法律或合約的規定,作為交通費、日津貼及啟程津貼 給付的款項;有關款項須在相關的稅務年度終結前報銷 |
|
因僱主實體單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而給予勞工至法定金額的解僱賠償,但如勞動關係在隨後的十二個月內獲重新建立,則有關解僱賠償應全數課稅 |
|
因確定性終止職務而給予勞工的法定或約定補償,但如 勞動關係在隨後的十二個月內獲重新建立,則有關補償應全數課稅;以及按法律規定,因放棄權利而給予勞工的應有補償 |
|
一項固定之年度金額,數額相當於在作出上述各項扣減 後之工作收益的百分之二十五 |
|
(5) 員工登記: |
|
僱用散工或僱員的僱主,應由僱用日起計15天期限內,填報M/2式登記表送交財政局職業稅科 |
|
每當按上款規定送交M/2式登記表所載資料有任何更改時,應於15天期限內通知財政局 |
|
凡僱主對於所錄用的散工或僱員應設有登記,載明支付予該人員的所有薪酬,包括僱員之姓名、稅務編號、地址及上述薪酬所涉及的期間,該登記的填寫,不得延擱90天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