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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補充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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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補充稅簡介:
(3) 稅表遞交日期:

A組納稅人,於四月至六月份遞交

B組納稅人,於二月至三月份遞交
 
(4) 所得補充稅評定通知:

所得補充稅收益評定通知書(M/5) 以掛號郵寄方式通知納稅人,而納稅人對於其收益的核定,可於通知書上之郵遞掛號日二十天內,提出查閱及申駁。納稅人如若提出申駁,必須保留財政局寄出之信封及收益評定通知書(M/5),作為申駁之憑証
 
(5) 納稅人對申駁的償付:

納稅人若於二十天內提出申駁,則可暫緩繳付稅款,待申駁審議後,再作決定是否需繳付稅款。倘申駁全部不得直時,複評委員會將按個別情況訂定稅款的提增,作為手續費,但永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6) 所得補充稅征稅日期:

未經覆評之所得補充稅款,是按照所申報之可課稅利潤計算,分為兩期繳納,第一期於每年9月份到期,而第二期則為11月份

所得補充稅不超過$3,000元者,應一次過於9月份繳納
《經法律第4/2005號第二條修訂。詳細規定請參閱相關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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