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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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機關之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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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由一名或多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管理及代表,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得為法人或應具有完全權利能力之自然人,該等成員得為股東或非股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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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章程中得為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訂定專有職稱,諸如經理、董事或其他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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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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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機關成員,須對因違反法律或章程所定義務之作為或不作為所引致之損害向公司負責;但能證實處事並無過錯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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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參與表決或所投之票落敗,且無參與執行行政管理機關決議之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無須對該決議所引致之損害負責;該等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應令其投票意向載於議事錄內,否則,推定其所投之票為贊成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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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或不作為係以股東之決議為依據時,即使決議具可撤銷性,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仍無須對公司負責;但故意執行該決議或決議係由該等成員建議而作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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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之責任為連帶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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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之指定及任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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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應由設立文件指定或股東決議選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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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之任期無確定期間,但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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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章程內明示允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在執行其職務時,得委託他人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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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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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設有一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時,公司應對該成員在其權力範圍內以公司名義所為之行為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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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機關由兩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組成時,該等成員均有同等管理權力;公司應對任一成員在其權力範圍內以公司名義作出之行為負責;章程規定有關行為須由兩名成員共同作出時,公司應對該兩名成員共同作出之行為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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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透過章程設立最少由三名成員組成之董事會;董事會之決議取決於其多數董事之贊同票,但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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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行政管理機關多數成員所訂立或追認之法律行為對公司有約束力,但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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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得授權一名或多名董事單獨或共同專責處理特定之公司管理事項,或進行一定行為或一定類別之行為,但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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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款所指授權應載於作出有關決議之機關之議事錄,或載於由多數董事簽名且簽名經認定之私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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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得不經任何手續召開會議,或應任何董事之召集而召開會議,而就每次會議應編製議事錄;如秘書不在或無秘書,則有關議事錄由出席之董事在議事錄簿冊上或活頁上,又或在獨立文件上簽名;如屬採用獨立文件之情況,出席董事之簽名應經公證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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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行使其權力時,應遵守股東在公司管理事項上依規則作出之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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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司債權人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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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遵守主要或專門保障債權人權利之法律或章程之規定,而引致公司財產不足清償有關債項時,行政管理機關成員須對公司之債權人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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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股東及第三人之直接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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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亦須依據一般規定,對因執行其職務而直接引致股東及第三人之損害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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