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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商法典》
對有限公司行政之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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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有限公司所需資料及程序
企業種類及特性
現行《商法典》對有限公司行政之有關規定
商業記賬之規定:
商業企業必須設置以下簿冊:
財產清單與資產負債簿冊
議事錄簿冊
由行政命令定出的其他簿冊
除法律規定之必備會計簿冊外,公司尚應配置以下簿冊:
股東會議事錄
行政管理機關議事錄
監察機關議事錄,但以設有監察機關者為限
負擔及擔保之登記簿冊
股份之登記簿冊
債券發行之登記簿冊,但以設有發行債券的公司為限
簿冊之認證:
以上之簿冊各頁應由經理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中經許可之任一人或公司秘書順序,編號及簡簽,各簿冊須寫上啟用語及終結語。而各簿冊應由經理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中經適當許可之任一人、秘書,又或公證員或有權限的登記局認證。但無需將賬目於登記局登記及公佈。
記賬時限:
企業只要將各項交易資料按業務性質載於其他輔助簿冊或記錄中,即得將不超過一個月內之各項交易總數一併記賬。
記賬方式:
應繕寫清楚、按時序記錄、不留空白、不得在行間插寫、不得修改或塗改。若錯漏後應即時改正,如須作任何刪除,應使所刪除之字仍然可讀,意義不明確之簡寫及符號,不得使用。
如有正當理由,商業記賬得使用非本地區正式語文作出,金額以任何貨幣表示,但須同時以澳門幣表示。
年度賬目之編製:
商業企業主必須於每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編製年度賬目,賬目須按規定之原則編製,並須載有上一營業年度之相應數字作比較。營業年度賬目應由商業企業主本人或所有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共同簽署,並註明日期。
澳門商法典對企業之賬冊保存要求:
(簿冊、信件、文件及憑證保存義務)
商業企業主應將關於經營企業之適當整理之簿冊、信件、文件及憑證保存十年,由在簿冊內作最後一次記錄起算,但特別規範另有規定者除外。
商業企業主終止經營企業,亦不免除上款所指義務;如商業企業主死亡,由繼承人承擔義務;如公司或法人商業企業主解散,清算人須遵守上款之規定。
營業年度之規定:
公司營業年度可以定為:
4月1日
至
3月31日
7月1日
至
6月30日
10月1日
至
9月30日
1月1日
至
12月31日
而公司章程未有訂定時,公司營業年度自1月1日開始至12月31日結束。
行政管理機關報告書之編製:
行政管理機關報告書應參照年度賬目,列出公司所從事不同業務之管理狀況及進展,並對成本、市場情況及投資作出特別說明。倘公司設有監事會或獨任監事,行政管理機關應於舉行平常股東會日之三十日前,將年度賬目、行政管理機關報告書及盈餘運用建議書、連同作為其依據之財產目錄交予監事會或獨任監事以編製報告書及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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