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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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機關成員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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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機關是由三名成員組成之監事會或獨任監事,監事會之一名成員或獨任監事應為核數師或核數師合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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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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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者不得為監事會之成員或獨任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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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及公司秘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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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僱員或非因擔任監事會成員或獨任監事職務而收取公司報酬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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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兩項所指之人之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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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數師或核數師合夥為獨任監事或監事會成員時,不得成為公司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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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成員或獨任監事之選舉及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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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公司新設立外,監事會成員及獨任監事之選舉係透過平常股東會為之,且由其擔任職務直至下次平常股東會;在選舉時,應同時指定監事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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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成員及獨任監事得連選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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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成員或獨任監事均得透過股東會之股東決議被解任,但須有合理理由且在解任前須給予該等成員或獨任監事在股東會上陳述其作為或不作為之理由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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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或獨任監事之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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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公司之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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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公司簿冊及作為有關簿冊紀錄憑據之文件是否符合規定及適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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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宜時,以認為適當方式查核現金帳目,以及屬公司之任何種類資產或有價物,或因擔保、保管或其他方式由公司收取之財產或有價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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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年度帳目是否準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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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公司所採用之計價標準能否正確評估財產及結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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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編寫有關其監察活動之報告書及對行政管理機關所提出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盈餘運用建議書及報告書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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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會計表冊及紀錄簡易、清楚及準確反映公司之活動及其財產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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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在法律及章程內所載之其他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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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成員或獨任監事之權力及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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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履行監察機關之義務,監事會成員得共同或單獨作出下列行為,或獨任監事得作出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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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行政管理機關或倘有之公司秘書取得公司簿冊、紀錄及文件,以便檢查及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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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任何屬其職權範圍,或其曾參與或獲悉之任何事項,從行政管理機關或倘有之公司秘書取得有關資料或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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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曾為公司進行活動之第三人,取得適當了解有關活動所需之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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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行政管理機關之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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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成員或獨任監事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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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股東會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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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審議有關營業年度帳目之行政管理機關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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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所獲悉之事實及資料保密,但不影響向檢察院舉報所有受刑法處罰之不法行為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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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行政管理機關報告其所察覺之不當及不準確情事;如有關情事經一段必需之合理期間而仍未糾正,則向下次股東會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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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之會議、決議及議事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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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主席負責召集及主持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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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會得應其任一成員向主席之申請而召開,且至少每季舉行會議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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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取決於多數,且監事會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得開會;監事會成員不得將其職務授予其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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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後應編寫由出席之所有監事會成員簽名之議事錄、其內應載有所作出之決議,以及由成員自上次會議起所作出之全部查核、監察、其他措施及其結果之簡明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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