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秘書:
公司秘書之規定:
 
公司秘書由行政管理機關從其成員中,或公司僱員中透過議事錄指定及解任;秘書職務亦得由公司為有關目的而聘用之律師出任。公司秘書同時為公司之授權人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時,不得以雙重身份參與同一行為。
   
公司秘書之權限:
 
除法律或章程所授予之其他職務外,公司秘書尚有權:
a. 證實由法律要求之譯本之譯者所作之譯本係忠於原文之聲明;
b. 負責股東會會議及行政管理機關會議之秘書工作,以及簽署有關議事錄;
c. 在需要時,證實在有關文件上之簽名係由股東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本人在其面前所簽署者;
d. 確保倘有之股東會出席名單之填寫及簽名;
e. 促進須登記行為之登記及須公佈行為之公佈;
f. 證實摘自公司簿冊之副本或轉錄本為真實、完整及適時;
g. 證實現行章程之全部或部份內容、公司各機關之成員之身份資料及機關據位人之權力;
h. 申請認證及負責公司簿冊之保管、編列,並使之適時;
i. 確保簿冊在辦公時間及登記所指之存放地點,供股東或第三人公開查閱,該查閱時間在每一工作日不得少於兩小時;
j. 確保在八日內將最新章程之副本、股東及行政管理機關最新決議之副本,以及在負擔及擔保登記簿冊內之最新紀錄之副本,送交或寄送曾申領之有權申領之人。
 
 
公司秘書作出之上款c項、f項及g項所指證明,為一切法律效力,得替代商業登記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