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局對企業賬目處理的有關規定:
法令第21/78/M號九月九日,第一條至第四條;及第十八條。
 
所得補充稅章程
第一章 征稅對象、稅率及免稅
第一條 ( 範圍 )
澳門地區有關所得補充稅的取得、入賬、結算及征收,悉依本章程的規定。
 

第二條 (徵稅對象)

所得補充稅係以自然人或法人,不論其居所或住所在何處,在本地區所取得由第三條所規定的總收益為課徵對象。
 
第三條 (總收益)
一、自然人的總收益係指下列收益總和減除有關負擔後的所得額:
  a) 工商業活動的收益;
  b) 工作的收益。
二、法人的總收益係指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計算工商業活動全年經營所得的純利。
三、倘屬商業公司及以商業形式組成的民事公司時,其總收益將減除派給股東或股份持有人與課稅年度有關的利潤或股息。
四、本條一款及二款所指的總收益不包括房屋的收益。
 
第四條 (實際收益及估定收益)*
一、受課征所得補充稅的個人或團體分為兩組,即A組及B組。
二、 下列納稅人為A組並將根據其適當編製並經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在財政司註冊的會計師或核數師簽名及核對的會計而核定的實際利潤課稅:
a) 不具名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社;
b) 任何性質的公司,其本身利益與股東個人利益並無混同,且資本不少於一百萬元或可課稅利潤在近三年平均達五十萬元以上者;
c) 其他的個人或團體,備有適當組織的賬目,經透過至有關稅項年度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提交聲明列入此組者;但倘在該年度最後一季開始其業務者,則有關聲明得延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提交。
三、不在上款任何一項之列的個人或團體概為B組並將根據估定其所得利潤課稅。
四、加入不同組別的先決條件必須在有關收益年度的年首確定。
五、由上年度可課稅利潤確定之日起計,十五天期內,財稅處將通知第二款b項第二部分所指的納稅人列為A組。
六、上款及二款c項納稅人自其被列入A組日起計滿三年後,透過本人申請,經財政司司長許可後,得進入B組。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6/83/M號法律第4/90/M號法律
 
第二章 可課稅資料的核定
第十八條 (對賬冊的責任)*
一、 A組納稅人應將其帳簿編造及保全至合符本章程的規定,使能核定可課稅利潤。本地區總督於財政司長建議後得以批示著企必須置備某種冊籍、文件或其他帳項資料及遵守有關整理的若干規則。
二、 B組的納稅人,倘欠缺適當編製的會計時,應備有購、銷登記冊及提供勞務登記冊,零沽現賣得每日以整數入賬。
三、 納稅人自己單獨工作或只由其家屬協助,又或雇用外人,如屬工業,不超過四人,如屬商業不超過三人者,則免除本條二款所指的責任。
四、 會計冊簿及與其有關文件在續後五個平常年度應予歸檔及妥為保存。入帳不得延遲,視乎納稅人有或無適當編製的會計,期限分別為九十天及三十天。
五、 當賬目係以電腦方式編製時,上款所指保存責任亦適用於有關以電腦處理的分析,程序和施行的文件。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90/M號法律
 
( 摘錄自法令第21/78/M號九月九日,第一條至第四條;及第十八條(資料至2004年5月)。有關詳細規定請參閱相關法令條文)